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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燕与魏佳敬、严彩芳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佳燕,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佳敬,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彩芳,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鸣亮,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佳燕因与被上诉人魏佳敬、严彩芳、魏鸣亮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佳燕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佳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佳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57元,由上诉人朱佳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严 萍

审判员:熊  燕

书记员:翁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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