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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朱俊,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78********,汉族,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2007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俊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朱俊到顺德区大良街道大润发**商务酒店门口对开的花基位置,趁被害人肖某某在该处睡着之机,盗走肖某某放在身旁的内有现金人民币640.2元(以下币种同)和三包香烟的袋子。破案后,赃款613.2元和三包香烟被依法起回并发还肖某某,其余赃款、赃物未能起回。

2019年9月27日,朱俊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 2019年12月17日22时30分许,朱俊到顺德区大良街道**路**银行门口西侧路边,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079元)。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3. 2019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朱俊携带工具到顺德区大良街道**市场侧门缤纷茶饮店北侧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牌电动车(无法核价)的车头锁撬烂,后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随即被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赃物被依法起回并发还张某某。

综上,朱俊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27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俊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4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俊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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