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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骅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肖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俊骅,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芸,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兵,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吉庆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璇,女。
  原告朱俊骅与被告肖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1月14日,原告朱俊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俊骅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俊骅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夏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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