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兵,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吉庆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璇,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肖某、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1月14日,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夏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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