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兵,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吉庆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璇,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肖某、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1月14日,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夏敏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