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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施聿昊与王嘉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健,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施聿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嘉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嘉定区马陆镇大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大裕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
  上列当事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德良

书记员:秦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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