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健,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玲,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明,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慧,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男。
原告朱健诉被告陈明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健撤回对被告陈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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