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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多与高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丙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朱某多与被告高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星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徐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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