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元彪,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春弟,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朱元彪与被申请人顾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元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顾春弟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顾春弟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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