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元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琛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孙钦福。
原告朱元相与被告上海琛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朱元相于2018年10月8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元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元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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