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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龙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蔡龙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元龙,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蔡芹芳。
  被告:蔡龙标,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元龙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蔡龙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朱元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元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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