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元龙,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蔡芹芳。
被告:蔡龙标,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元龙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蔡龙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朱元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元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沈 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