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克伃、李海宁等与周琴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克伃,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海宁,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黄乔书,男,193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朱克俊,女,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克佑,女,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克健,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克轮,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克军,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男,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琴芳,女,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佑(系被告周琴芳丈夫),男,住同被告周琴芳。
  原告朱克伃、李海宁、黄乔书、朱克俊、朱克佑、朱克健、朱克轮、朱克军与被告周琴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钱伟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