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克伃,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海宁,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黄乔书,男,193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朱克俊,女,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克佑,女,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克健,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克轮,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克军,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男,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时倬,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克伃、李海宁、黄乔书、朱克俊、朱克佑、朱克健、朱克轮、朱克军与被告王时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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