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克敏,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忠,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峰,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龙,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环兴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高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克敏与被告刘志峰、上海环兴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克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克敏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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