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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兰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兰芹,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兰芹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兰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兰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经济损失1,000元。事实和理由:其系移动电话号码XXXXXXXXXXX的被告网络用户。2015年11月起,其使用被告的网络套餐,套餐约定每月支付被告固定费用76元,免费拨打200分钟电话,免费发送300条短信,免费使用1G流量。2018年7月,其家中安装了宽带网络,该套餐可享有免交宽带费一年(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在使用该套餐期间,其手机每月缴纳的费用未超过100元。2019年6月2日,其至被告处办理了变更套餐手续,变更为每月69元(68元手机费加1元宽带费),该套餐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2019年7月12日,被告发短信告知其6月份账单费用为222.10元,其即与被告客服联系,但被告知6月份账单费用包含宽带费134.40元,其向客服说明6月份宽带费系免费使用,变更的套餐于2019年7月1日起才生效。次日,其与被告客服联系,经协商被告客服答应6月份宽带费134.40元不再收取,免除其7月份69元的套餐费。但原告在7月14日晚5时拨打被告客服电话,查询其手机是否还有欠费时,又被告知原告仍有欠费143.60元。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几天未能睡好,对原告造成精神伤害,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为原告办理76元套餐更改为69元套餐时,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原告收到欠费的通知。事发后,原、被告于2019年7月13日协商一致,即原告6月份的宽带费134.40元不再收取,并免除原告7月份69元的套餐费用。因被告做申请减免需要流程,在7月15日对原告的欠费、7月份的69元套餐费用作为补偿均做了减免,后被告客服工作人员告知了原告结果,但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因原、被告对赔偿达成了合意,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该合意内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兰芹系移动电话号码XXXXXXXXXXX(以下简称该号码)的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网络用户。2015年11月起,原告使用被告每月支付固定费用76元网络套餐。2018年7月,原告安装宽带网络,该套餐可享有免交一年宽带费(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2019年6月2日,原告至被告处办理了该号码的套餐融合变更手续综合业务,变更为:畅越全国冰激凌套餐-68元档(生效日期:2019年7月1日),4G全国套餐-76元套餐(失效日期:2019年6月30日),上海智慧沃家冰激凌融合专属宽带-100M包月-1元/月(生效日期:2019年7月1日),上海宽带100M基本套餐(失效日期: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原告被告知该号码6月份账单费用为222.10元。原告即与被告客服联系,但被告客服人员告知原告6月份账单费用包含宽带费134.40元,其中,月固定费210.40元(包含基本套餐费76元、宽带包月费134.40元)、国内通话费11.70元。原告向客服说明其6月份宽带费系免费使用,变更的套餐于2019年7月1日起才生效。2019年7月13日,原告再次致电被告客服人员,被告表示原告6月份宽带费134.40元不再收取,并免除原告7月份69元的套餐费用,对此,原告无异议。2019年7月14日,原告拨打被告客服电话查询其手机是否还有欠费,又被告知原告仍有欠费。后被告没有收取原告6月份宽带费及免除了原告7月份套餐费用。
  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称其主张的误工费系起诉被告至法院四次而产生的,误工费以每天125元计算;交通费以每次到法院往返20元计算;精神损失费系被告发送短信告知原告欠费,造成原告精神伤害,并估算为500元。被告表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愿意补偿原告100元。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客户对账单(2019年3、4、5、6月)、收款凭证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套餐融合变更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然被告操作失误,导致原告收到欠费通知,被告得知后,对原告进行了相应补偿,且以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朱兰芹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兰芹补偿款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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