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兴中,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邵晓红,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朱兆仪,女,199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中(系原告朱兆仪之父),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红(系原告朱兆仪之母),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庞爱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峻,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兴中、邵晓红、朱兆仪与被申请人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兴中、邵晓红、朱兆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52,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朱兴中提供其名下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东园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朱兴中名下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东园三村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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