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徐春国,北京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规划路东侧福成淮福苑小区19号楼0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海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宏,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寅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春国、被告胡某某、第三人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振宏、梁寅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胡某某通过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胡某某将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涧桥新城一期普通住宅005幢01单元13层1302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面积107.9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9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胡某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600000元,向被告三河市怡然之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了信息服务费70000元、更名费80000元。庭审中,原告及二被告均认可目前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20500元,房屋差价为1313180元(20500×107.96-900000)。
另查明,被告胡某某于2016年9月8日起诉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原告、被告三河市怡然之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82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合同的约定涉嫌逃避房地产交易税,为国家相关政策所禁止,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所以为无效合同。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三河市怡然之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交的(2016)冀1082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条、业务收据、物业费收据、(2016)冀10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二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胡某某返还原告交付的房款600000元、物业费2578.08元、取暖费53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未成立生效,故原告请求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信息费70000元、更名费8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是因为该合同涉嫌逃避房地产交易税,为国家相关政策所禁止,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同的三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合同无效,导致原告未能购买涉案房屋,因房屋市场价值大幅上涨,造成原告损失,被告胡某某因此获得巨大利益。原告的损失为房屋差价损失即1313180元。故根据三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收益、损失情况和在合同中的地位、作用,本院酌定原告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责任,被告胡某某对原告承担60%即787908元(1313180×60%)的赔偿责任,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10%即131318元(1313180×1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购房款600000元、物业费2578.08元、取暖费539.8元。
二、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信息费70000元、更名费8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损失787908元,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13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2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12400元,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利华
书记员: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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