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军芳,女,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屠桂娄,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屠桂芳,女,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屠志文,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陆培芳,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朱军芳与被申请人屠桂娄、屠桂芳、屠志文、陆培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陆培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光昊路XXX号XXX室房产,担保人裴杰、朱军芳、裴超逸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万龙新村16幢41号602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陆培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光昊路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裴杰、朱军芳、裴超逸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万龙新村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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