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城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257弄。
法定代表人:张海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凤明,女,1960年2月9日出生。
被告:马伟君,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
原告上海城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凤明、马伟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05.80元。本院于2019年8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城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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