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凯,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翰青,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玲,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陈梦白,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朱凯与被告朱玲、陈梦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朱凯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梦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梦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凯撤回对被告陈梦白的起诉。
审判员:晏晓玫
书记员: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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