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骁,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
第三人:上海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368号4幢1层E区J1847室。
法定代表人:程文军。
原告朱某与被告章某某、第三人上海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某某、第三人上海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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