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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章某某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骁,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
  第三人:上海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368号4幢1层E区J1847室。
  法定代表人:程文军。
  原告朱某与被告章某某、第三人上海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某某、第三人上海皆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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