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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力与何克峰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力,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嵘,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克峰,男,194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力与被申请人何克峰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2019年5月10日申请人朱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朱力撤诉。
  
  
  

审判员:林乔宇

书记员:丁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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