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华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号XXX、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经理。
原告朱华中与被告蒋某某、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朱华中于同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华中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华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5元,减半收取计4,122.50元,由原告朱华中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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