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华中与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华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号XXX、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经理。
  原告朱华中与被告蒋某某、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朱华中于同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华中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华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5元,减半收取计4,122.50元,由原告朱华中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翟学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