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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德与赵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华德,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嘉韵,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渊,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妮,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华德与被告赵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朱华德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华德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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