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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德与赵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华德,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渊,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嘉韵,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妮,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德诉被告赵妮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妮银行存款人民币330.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华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妮银行存款330.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朱华德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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