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光辉,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允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南桥镇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朱店村XXX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吴某某、朱允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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