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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朱某某、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和平村朱家宅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光辉,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朱店村XXX号。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朱店村XXX号。
  被告:朱允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号。
  法定代理人:徐旭,女,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新建村4-2-102。系被告朱允诺母亲。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吴某某、朱允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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