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吉,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陈曦。
原告朱吉与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工程款人民币135,64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342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塘西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装修,面积90平方米,包工包料,总价款169,548元,工期自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2月28日;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得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赔偿金。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135,644元,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安排施工。后于2017年12月7日被告关门走人,企业运营处于停顿状态,对外签署的合同大面积违约,包括原告在内的大量客户投诉甚至报案。被告也发布信息称企业处于经营停顿状态,表示想办法积极处理。但至今被告也没有进行处理,且被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实创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9日,发包方朱吉(甲方)与承包方实创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地址宝山区塘西街XXX弄XXX号XXX楼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套内施工面积90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款169,548元,工期自2017年10月8日开工至2017年12月28日竣工。另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5%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本合同等。同日,朱吉支付10,000元,并于同年9月23日支付74,780元。上述款项实创公司均开具专用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朱吉又于同年11月20日向实创公司支付50,864元。
审理中,朱吉表示,合同签订后,实创公司上门看房,但设计、施工均没有做。朱吉按照实创公司的要求支付50,864元装修款后,实创公司关门停业了。之后,实创公司跟朱吉协商分10年返还已付装修款,朱吉不同意,遂起诉。朱吉另行找了其他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现涉案房屋已装修完毕。
另查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实创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
本院认为,朱吉与实创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朱吉向实创公司共计支付装修款135,644元,但实创公司未开工进行装修,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涉案房屋已由朱吉另找他人装修完毕,朱吉与实创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无履行之可能。现朱吉以实创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并按约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应为25,432.20元,现朱吉仅主张25,342元,可予准许。实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朱吉与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9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吉工程款135,644元;
三、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吉违约金25,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0元,由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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