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
被告:余文竹,男,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朱向晖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余文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向晖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向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865元),因原告朱向晖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向晖负担。
审判员:孙韵清
书记员:朱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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