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向英,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骏、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科,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朱向英与被告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向英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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