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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向衡与王如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向衡,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环,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清,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如岭,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黄胜虎,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八仙楼9号。
  原告朱向衡与被告王如岭、第三人黄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朱向衡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向衡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向衡负担。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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