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君,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惠莹,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华,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君与被告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君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君承担(经院长审批减免)。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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