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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君与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君,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然,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良,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朱君与被告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良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5日,被告因生活需资金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2月24日,但未约定利息;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30,000元,次日又转账给被告20,000元;钱款出借后,被告仅归还5,000元,因余款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致讼。审理中,案外人汪某于2019年10月17日代被告归还15,000元。
  被告张良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于2018年2月24日归还,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同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30,000元,次日又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20,000元。后原告仅收到还款20,000元,因余款未还,遂成讼。
  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并提供《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君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君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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