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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君礼、孙富萍等与夏伟、郭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君礼。
  原告:孙富萍。
  原告:朱敏健。
  上述三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伟。
  被告:郭倩。
  上述两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君礼、孙富萍、朱敏健与被告夏伟、郭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君礼、孙富萍、朱敏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君礼、孙富萍、朱敏健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张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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