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启香,男,1952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伟锋,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李杰,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香与被告陈伟锋、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启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朱启香负担。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国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