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周根与李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周根,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朱周根与被告李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周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周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峰支付价款人民币9,21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朱周根经案外人李某某介绍至被告李峰承接的工程处进行安装和拆除毛竹脚手架的工作,双方约定按照16元/㎡进行结算。原告工作共计507㎡,分别为上海市青浦区盈湖三岛129号房屋外搭建及拆除面积232㎡,130号房屋外搭建及拆除面积100㎡,132号房屋外搭建及拆除面积175㎡,其中130号房屋业主在被告指示下将1,500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其余款项(507㎡*16元/平方米-1,500元=6,612元)被告均未支付。2017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又让原告做拆除钢管工作,采用按天计工的方式,每天300元,午饭每天20元。原告对青浦区盈湖三岛59-61号房屋外搭建的钢管进行拆除,于2017年12月24日起共计工作5天。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承诺由其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上述钱款,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朱周根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并申请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
  被告李峰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被告应支付价款。另,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与原告工作的期间、地点相吻合,本院对相应诉请也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自负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周根9,2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吴小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