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咏梅,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印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卞俊龙,经理。
原告朱咏梅与被告上海印客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朱咏梅于2019年11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咏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咏梅负担。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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