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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珏与高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嘉珏,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民民,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朱嘉珏与被申请人高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嘉珏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民民冻结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朱嘉珏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嘉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高民民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朱嘉珏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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