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国伟,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涛林,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龙英,女,1950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忠南,男,1948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琳,女,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小振,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倩,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伟与被告夏龙英、王忠南、王琳、冯小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朱国伟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国伟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朱国伟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阮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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