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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强与宋美嫣、雷淑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国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美嫣,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雷淑华,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朱国强与被告宋美嫣、雷淑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苏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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