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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祥与朱国柱、龚菊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国祥,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来英,女,1933年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四达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朱国柱,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龚菊英,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朱国祥与被告王来英、朱国柱、龚菊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朱国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王来英将其名下存款150,000元赠与被告朱国柱、龚菊英的行为无效。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来英与原告朱国祥、被告朱国柱系母子关系,原告朱国祥与被告朱国柱系兄弟关系,被告朱国柱、龚菊英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16日,被告朱国柱、龚菊英与被告王来英一起至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四平路支行,取出被告王来英名下的存款70,000元,由被告朱国柱、龚菊英收取。同年5月21日,被告朱国柱、龚菊英又至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泗泾支行,将被告王来英名下的存款80,000元提取。被告朱国柱、龚菊英取得的150,000元系被告王来英与丈夫朱云宽的夫妻共同财产,朱云宽去世后其遗产未予继承,三被告间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朱国柱、龚菊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王来英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四达路XXX弄XXX号XXX室,现被告王来英实际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内的祥云敬老院;被告朱国柱、龚菊英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XXX弄XXX号XXX室,但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今,被告朱国柱、龚菊英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王来英对被告朱国柱、龚菊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表示认可,认为其年事已高,行动有所不便,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国柱、龚菊英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XXX弄XXX号XXX室,但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今,被告朱国柱、龚菊英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王来英的户籍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四达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实际居住在虹口区内的祥云敬老院,且三被告对钱款处理的行为未发生在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朱国柱、龚菊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佳琪

书记员:季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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