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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立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国立
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连江伟

原告朱国立,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19号。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江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国立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立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朱国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朱国立负担。

审判长:孟昭立
审判员:尹洪举
审判员:赵丽娟

书记员:杨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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