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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英与张连芳、张春飞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国英,女,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连芳,女,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春飞,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春柳,女,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国英与被告张连芳、张春飞、张春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立案。原告朱国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国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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