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国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坚,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国运诉被告尹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筱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被告尹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国运诉称,2017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2,317元。因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2,317元、支付违约金22,84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
被告尹坚辩称,借款的数额是对的,是2015年以来我与原告经济往来,累计之后我欠原告这些钱,后来我归还了原告3笔,共计14万元。我现在就欠原告1万多。我一直在还钱,故不存在违约金,也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收据,向原告借款152,317元,于2017年8月15日归还,如逾期未还,承担总额15%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借条上另注明外高10万元押金属于朱国运。
审理中,被告提供转账凭证,证明于2017年10月9日归还5,000元,同年10月23日归还35,000元,2018年1月11日归还10万元。
原告表示5,000元、35,000元系归还另外的借款,与本案无关。10万元系被告应归还原告的押金。
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据、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陈述,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52,317元,后被告归还了5,000元、3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故该款应视为归还本案借款。关于被告归还的10万元,因被告在借条上确认押金10万元属于原告,故该款应视为归还原告押金。关于违约金、律师费,因被告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故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国运借款112,317元;
二、被告尹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国运违约金16,000元;
三、被告尹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国运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3元由被告尹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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