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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培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永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培国,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浩,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冯国华,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朱培国与被告李永浩、冯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朱培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培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方  敏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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