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奕琳,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宇歆,上海市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上海市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靖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巍巍,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慧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其彬,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奕琳与被告上海靖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奕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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