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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奕琳与上海靖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奕琳,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宇歆,上海市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上海市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靖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巍巍,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慧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其彬,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奕琳与被告上海靖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奕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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