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如宝,女,193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陈玉其,男,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四林,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翼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帅。
被告: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如宝、陈玉其诉被告帅翼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如宝、陈玉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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