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威,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剑琴,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威与被告许剑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威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668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人民币47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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