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婉华,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叶萍,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莎,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做出(2019)沪0101民初127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朱婉华于2019年7月29日撤诉,并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林
书记员:陆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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