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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婵与顾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婵,女,1980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英,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建国,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朱婵与被告顾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朱婵诉称,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七次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6,000,000元。此后,被告多次承诺还款,均未兑现。2018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明确借款6,000,000元分两期归还,分别于2018年4月30日和2018年6月30日各还款3,000,000元,并承诺自2016年12月起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经追讨,被告仅在2018年7月归还1,000,000元,尚欠5,000,000元没有归还。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805,000元。
  被告顾建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在本市黄浦区自忠路XXX弄XXX号,但是该地址已拆迁,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浦东新区花木路XXX弄XXX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原告表示无异议,同意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为本市浦东新区花木路XXX弄XXX号,且居住超过一年,应当认定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而原告起诉时所载被告居住地本市黄浦区自忠路XXX弄XXX号,仅为被告户籍地,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另,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顾建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婕

书记员:高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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