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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朱某某、朱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朱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郭志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李庆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朱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朱凤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荣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朱捷、郭志宏、李庆华、朱凯、朱荣士、朱凤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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