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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与朱荣菊、朱荣梅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婷,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荣菊,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荣梅,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朱捷,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郭志宏,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李庆华,女,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朱凯,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朱凤兰,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荣士,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婷诉被告朱荣菊、朱荣梅、朱捷、郭志宏、李庆华、朱凯、朱荣士、朱凤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婷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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