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林爱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某某(系第被告封某某、被告林爱清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祝赛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封某某、封某某、林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根据被告封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追加祝赛明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五年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